全市各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防控物资供应,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现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山东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鲁市监竞争字〔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全市口罩等各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控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安排,全力增产扩能,全力保障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倡导各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共治,各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供应企业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参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倡导的“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共治积极作用。
三、各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引导行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四、各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各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防控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供应全链条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同时通过12345、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对疫情防控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从重处罚,公开曝光,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