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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一线劳动者 构建“清凉”屏障

来源:枣庄日报

       当前我市已进入盛夏季节,高温天气已多日持续。近日,市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督促提醒全市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预防职业性中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要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要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充抵防暑降温费。要及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防护措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市总工会呼吁全市各用人单位共同努力,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保护职工身心健康,为高温“烤”验下的劳动者构建“清凉”屏障。 (记者 崔累果 通讯员 孙梦琪)







(http://www.632news.com/zznews/content/2024-06/24/content_73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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