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文明聚焦

零的突破!《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8月19日,《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动员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会议在枣庄市政大厦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上,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介绍,《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经枣庄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后,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现了枣庄市城市管理领域地方立法零的突破,填补了区域城市绿化行业法制建设的空白,标志着枣庄市城市绿化工程正式跨入新的阶段,开启了城市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新征程。

目前枣庄市建成区绿地面积达到了7870.71公顷、公园游园168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了82.68%。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枣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薛城区代表发言人在介绍中表示,薛城区将围绕《条例》规定,以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为总览,切实做好创园配套工作。将加快推进巨山五路、淮河路、井冈山路、张山南路、峨眉山南路、常庄三路建设工程,持续完善城市路网、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并在年内改造燃气老旧管网12.5公里,改造供热管网11.5公里,改造城区公交站亭40处。发言人表示,将在11月底前完成西丁垃圾填埋场治理工程。

       针对《条例》的相关规定,枣庄市市中区代表发言人表示,将按照《条例》的规定了全力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在突出提升城市绿量上,以庭院小区、道路绿地为重点,加快实施绿化建设;对破损的花坛、绿化带等进行全面维修,完善基础绿化设施。并鼓励居住小区和企事业单位拆围透绿、见缝插绿,实施林荫停车场建设,最大限度增加绿量。同时,发言人强调,将加快实施十电运煤专线改造工程,挖掘铁路文化、地域文化,通过特色铺装、主题雕塑、景观小品等形式,打造具有特色与教育意义的主体性公园。同时,加快西昌路绿化提升、北外环高架桥景观工程、君山西路景观提升、人民公园提升工程的“三路一园建设”。

相关阅读: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8月4日,记者从枣庄市人大获悉,《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6月29日经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中规定,新建城区居住区用地周边公园绿地布局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新建居住区一类居住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类居住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社会福利、娱乐康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物古迹、宗教等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体育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商业、商务、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公用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物流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工业用地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还专门针对旧区改造的城市绿化部分做出强调,属于旧区改造的范围的,凡是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绿地率指标可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而针对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三十米至四十五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十五米至三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同时,针对居住生活区的绿化问题,《条例》中指出,枣庄将鼓励以居民住宅楼、桥柱、围栏、棚架、墙体等为载体,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对于绿化建设,未来枣庄将按照规定城区内严格控制大面积硬质铺装,推广林荫停车场、林荫广场。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林荫广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广场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而对于枣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建设行道树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一般采取下沉式绿化。行道树应当选用法桐、国槐、朴树等高大浓荫的乡土树种,树下种植灌木或者地被植物。有条件的应当种植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人行道、自行车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且城市绿道规划应当构建公园绿地、山体、河湖水系、生态区和历史人文空间相互串联的绿道网络系统,突出健身、休闲、游憩功能。

       9月1日《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施行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六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对建设单位按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在绿地、树穴内倾倒热水或者其他影响树木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处每棵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每棵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制止餐饮浪费,践行文明用餐”倡议书

下一篇:枣庄市《问政山东》督导组到山亭开展问题整改督导检查

  • 内容纠错
关闭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