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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需申报 无证要处罚

来源:枣庄日报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公告,要求各排污单位于2020年7月31日前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自2020年8月1日起,对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公告指出,全市列入国家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都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明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规定,结合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只需登录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

       公告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排污单位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部门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对排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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